【陳孝和】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3項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85條 (通緝-通緝書)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被訴之事實。三、通緝之理由。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五、應解送之處所。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貼貼樂 ( ̄︶ ̄)↗】評論
39.有關通緝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被告逃亡者,得通緝之(B)通緝書,於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C)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D)被告藏匿者,得通緝之
【Cremonson】評論
第 85 條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被訴之事實。三、通緝之理由。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五、應解送之處所。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