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9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最遲應於幾日內舉行立法委員之選舉?(A)30 日 (B)60 日 (C)80 日 (D)90 日
【評論內容】
增修條文第2條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 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 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 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評論主題】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起訴,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之,此種管轄稱之為:(A)職務管轄(B)指定管轄(C)普通審判籍(D)特別審判籍
【評論內容】第 1 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評論主題】五、都市污水處理廠的功能主要是去除懸浮固體與溶解性耗氧有機物質,後者是以活性污泥法將之轉化為生物質量,此兩者固體物或污泥均需加以脫水以減少廢污體積。試問污泥脫水機有那幾類?並分別比較其原理、脫水效率、
【評論內容】第二十七條郵政服務人員為遞送郵件或郵政公用物,經過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時,有優先通行權。
【評論主題】9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最遲應於幾日內舉行立法委員之選舉?(A)30 日 (B)60 日 (C)80 日 (D)90 日
【評論內容】
增修條文第2條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 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 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 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評論主題】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起訴,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之,此種管轄稱之為:(A)職務管轄(B)指定管轄(C)普通審判籍(D)特別審判籍
【評論內容】第 1 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評論主題】五、都市污水處理廠的功能主要是去除懸浮固體與溶解性耗氧有機物質,後者是以活性污泥法將之轉化為生物質量,此兩者固體物或污泥均需加以脫水以減少廢污體積。試問污泥脫水機有那幾類?並分別比較其原理、脫水效率、
【評論內容】第二十七條郵政服務人員為遞送郵件或郵政公用物,經過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時,有優先通行權。
【評論主題】8 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出之不信任案,應於不信任案提出後,至遲多久內作成決定?(A)1 日 (B)2 日 (C)3 日 (D)5 日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3 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候,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評論主題】9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最遲應於幾日內舉行立法委員之選舉?(A)30 日 (B)60 日 (C)80 日 (D)90 日
【評論內容】
增修條文第2條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 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 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 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評論主題】10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由誰所設置?(A)總統 (B)行政院院長 (C)立法院 (D)司法院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6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之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下列何者審理?(A)最高法院 (B)最高行政法院 (C)公民投票決定 (D)司法院大法官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評論主題】4 下列關於平等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B)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
【評論內容】
第1089. 裁判未成年子女權義之行使及變更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評論主題】2 依據憲法規定,法官為終身職,僅於一定之情形下方得予以免職。下列情形,何者並不屬之?(A)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 (B)受懲戒處分(C)受禁治產宣告(受監護宣告) (D)受行政裁罰處分
【評論內容】
法官為終身職,非: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評論主題】1 依憲法第109條規定,各省辦理由省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縣執行之各項事務,若經費不足時,可由國庫補助之,但須經何機關議決之?(A)行政院主計總處 (B)立法院 (C)監察院審計部 (D)財政部國庫署
【評論內容】
109 條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三 省市政。四 省公營事業。五 省合作事業。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七 省財政及省稅。八 省債。九 省銀行。十 省警政之實施。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 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
【評論主題】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起訴,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之,此種管轄稱之為:(A)職務管轄(B)指定管轄(C)普通審判籍(D)特別審判籍
【評論內容】第 1 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評論主題】五、都市污水處理廠的功能主要是去除懸浮固體與溶解性耗氧有機物質,後者是以活性污泥法將之轉化為生物質量,此兩者固體物或污泥均需加以脫水以減少廢污體積。試問污泥脫水機有那幾類?並分別比較其原理、脫水效率、
【評論內容】第二十七條郵政服務人員為遞送郵件或郵政公用物,經過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時,有優先通行權。
【評論主題】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起訴,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之,此種管轄稱之為:(A)職務管轄(B)指定管轄(C)普通審判籍(D)特別審判籍
【評論內容】第 1 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評論主題】五、都市污水處理廠的功能主要是去除懸浮固體與溶解性耗氧有機物質,後者是以活性污泥法將之轉化為生物質量,此兩者固體物或污泥均需加以脫水以減少廢污體積。試問污泥脫水機有那幾類?並分別比較其原理、脫水效率、
【評論內容】第二十七條郵政服務人員為遞送郵件或郵政公用物,經過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時,有優先通行權。
【評論主題】貳、公文題(50 分)【題組】一、何謂公文書?何謂私文書?應如何分辨?試舉例說明之。(10 分)
【評論內容】第 9 條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
【評論主題】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起訴,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之,此種管轄稱之為:(A)職務管轄(B)指定管轄(C)普通審判籍(D)特別審判籍
【評論內容】第 1 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評論主題】【題組】 ⑵近同源品系(near isogenic lines, NILs)
【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評論主題】五、請說明下列育種品系之育成原理、遺傳背景之特性及其主要應用方式:(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題組】⑴重組自交系(recombinant inbred lines, RILs)
【評論內容】第二十九條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二、 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評論主題】【題組】 ⑷當遭受突然的環境逆境時,何者可能影響較小?
【評論內容】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 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 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 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 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 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評論主題】二、說明何謂回交(backcross)育種?在何種情形下育種家會選擇回交來育種?親本之選擇條件為何?若 A 為 donor parent(DP),B 為 recurrent parent(RP),請繪
【評論內容】第二十九條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二、 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評論主題】【題組】 ⑵各類型品種基因型之特性。
【評論內容】第三十條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 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 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評論主題】五、都市污水處理廠的功能主要是去除懸浮固體與溶解性耗氧有機物質,後者是以活性污泥法將之轉化為生物質量,此兩者固體物或污泥均需加以脫水以減少廢污體積。試問污泥脫水機有那幾類?並分別比較其原理、脫水效率、
【評論內容】第二十七條郵政服務人員為遞送郵件或郵政公用物,經過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時,有優先通行權。
【評論主題】一、說明 biodiversity 與 genetic diversity?度量遺傳多樣性的方法有那些?如何保存遺傳多樣性?(20 分)
【評論內容】第二十九條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二、 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評論主題】四、試說明何謂序列間歇式活性污泥法(Sequencing Batch Reactor Activated SludgeProcess)?其操作方法為何?應用之優勢為何?(20 分)
【評論內容】第二十三條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評論主題】二、微生物燃料電池為近年發展於污水處理產能發電之環境工程技術,其不僅達到以生物技術處理污水的目標亦同時產生電能;試說明燃料電池之原理、運轉方式、可能之缺點與應用之瓶頸。(20 分)
【評論內容】第二十四條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 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 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二、何謂住宅市場的「下濾模型(filtering model)」?若下濾現象確實存在時,請問住宅政策應如何制訂?請解釋說明之。(25 分)
【評論內容】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三、請分別說明環境影響評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的重要觀念與執行程序或步驟。(25 分)
【評論內容】第 92 條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評論主題】四、何謂國籍?國際公法關於國籍之授予規範為何?(25 分)
【評論內容】第 164 條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評論主題】四、何謂國籍?國際公法關於國籍之授予規範為何?(25 分)
【評論內容】第 67 條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評論主題】三、國際法上決定國家管轄的原則為何?(25 分)
【評論內容】第 4 條
【評論主題】一、請申論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關於「緊追權」的執行規定。(25 分)
【評論內容】第 108 條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n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
【評論主題】二、請解釋國際法中關於「中立化國家」的意涵。(25 分)
【評論內容】第 93 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
【評論主題】㈣Cultivar
【評論內容】第 101-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左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二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 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四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五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二條之竊盜罪。六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七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八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九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評論主題】一、根據都市經濟學原理以及普遍現象的觀察,市中心地價較高,郊區地價較低。然而另一方面的觀察卻也發現,所得較高家庭會居住在地價較低的郊區,而所得較低家庭也會居住在地價較高的市區。這形成「家庭所得」與「支
【評論內容】第 85 條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被訴之事實。三、通緝之理由。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五、應解送之處所。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評論主題】㈢Photoperiodism
【評論內容】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 得選任辯護人。四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評論主題】㈡Olericulture
【評論內容】第 166-6 條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或鑑定人,經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詰問之,其詰問之次序由審判長定之。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得續行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