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何謂國籍?國際公法關於國籍之授予規範為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7157
統計:A(10),B(283),C(12),D(2004),E(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273、強制調解之事件、抗告、再抗告之規定

用户評論

陳彥樺】評論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64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三節期日及期間 相關法條

Cremonson】評論

第 67 條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