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e】評論
姓名條例已於1040520修法!一、經通緝或羈押。
【Yi-ting Chen】評論
姓名條例 地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許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的,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為止。 ㄈ
【笨蛋】評論
就像以前的陳進興 如果改名的話,警察就抓不到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