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第 460 條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第 461 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42條 (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式)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