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憲法第109條規定,各省辦理由省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縣執行之各項事務,若經費不足時,可由國庫補助之,但須經何機關議決之?
(A)行政院主計總處
(B)立法院
(C)監察院審計部
(D)財政部國庫署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5494
統計:A(1242),B(4821),C(457),D(218),E(0)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09 條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三 省市政。四 省公營事業。五 省合作事業。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七 省財政及省稅。八 省債。九 省銀行。十 省警政之實施。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理。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用戶】Cremonson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109 條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三 省市政。四 省公營事業。五 省合作事業。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七 省財政及省稅。八 省債。九 省銀行。十 省警政之實施。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 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