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業翰】評論
因性質而重量減少 → 毀損因時間或市價變動 → 損失
【魏信】評論
物件本身減少 -- 毁損 物件價值減少 -- 損失
【Cremonson】評論
第三十二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