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236916】評論
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A)凡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均得實施緊急避難 →除了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還有名譽。(B)只有法益之所有人,於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方得實施緊急避難 →避免自己或他人(C)來自人為因素的緊急危難,只能實施正當防衛,不得實施緊急避難 →還有非人為因素(D)來自人為因素或非人為因素的緊急危難,均得實施緊急避難
【Shi Jou】評論
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緊急避難也是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如因緊急避難之行為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