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330條是328條或329條+321條*甲攜帶斜口鉗一支(置於背包內)-符合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凶器(凡客觀上對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害,且並不以攜帶之初就有行凶之意圖為必要)*侵入 A 之住宅二樓臥房內-符合321條第1項第1款以房內升降窗簾之繩索勒住 A 的脖n子,命 A 交付財物-328條之強盜行為,致使A不能抗拒,交出錢財。一個強盜行為符合兩個321條要件,僅成立一個加重強盜既遂罪。
【用戶】準備國考中的一隻小書蟲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n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n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n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n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n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n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n 機內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