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樺】評論
要旨: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第 139 條 (污損封印、查封標示及違背其效力罪)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43年台非字第28號判例要旨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始應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處斷,若在強制執行實施後,僅將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予以損壞除去或污穢,並無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自己財產之可能,即應構成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公務罪,無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適用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