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 第 328 條 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皮夾)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
【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刑法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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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計程車司機 A 搭載甲男乙女,坐在前座之甲上車即持水果刀(凶器),喝令 A「把錢統統拿出來!」,坐在 後座的乙也持不明物抵住 A 的脖子(不能抗拒)。A 擔心遇害,交出皮夾。符合328條要件+330條(加重:犯328條有321條要件)之所以不是恐嚇取財,是因為已經達到不能抗拒的地步,故應該成立加重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