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嫥妤】評論
(D)應該是兩行為的數罪併罰(實質競合)第一個行為:未受允許持有槍砲子彈第二個行為:預備持槍向便利商店行劫個人淺見 有誤請不吝指正
【我的靴子裡有蛇】評論
小弟覺得...D應該是改數罪併罰!本案中甲係一開始即利用存款購入手槍及子彈,嗣後因需用錢而行搶
【@@】評論
樓上講得很好可是把強盜328條打成382條了XD稍微可以修正一下下主要就是甲一開始不是為了要搶便利商店而去購賣槍枝,而是為了收藏是之後要搶便利商店才拿槍的故應該是數罪併罰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