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ting Hs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職務上掌管之物,須與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不包括日常使用之一般物品,如辦公室之桌椅,電扇等物。警車,屬於警察為執行職務而掌管之物,該當本罪之行為客體。 因此,選項A錯誤。
【用戶】【占卜】模擬Morni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4 號按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所稱之「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係指該物品為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而言,若與其職務無關,僅供日常使用之物品,縱予損壞,除論以一般毀損罪外,則難繩以該條之罪。依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警察人員對執勤務時所配備使用之車輛,有保管維護之責,是警察執行巡邏等勤務所駕駛之巡邏車,自屬其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 4654 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