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請申論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關於「緊追權」的執行規定。(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6794
統計:A(90),B(62),C(1177),D(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 108 條 保證金之沒入、第 85 條 通緝書、緊急搜索之要件及事後審查制度

用户評論

【用戶】許正榮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前項繼續羈押之期間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二月為限,不得延長。繼續羈押期間屆滿者,應即釋放被告。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01-1條 (羈押-要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50 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案件,審判中對被告羈押與延長羈押合計最長期限,與偵查中羈押與延長羈押合計最長期限相較,審判中比偵查中多幾個月? (A)四個月(B)五個月(C)六個月(D)七個月

【用戶】Cremonson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第 108 條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n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