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宏德】評論
第三十條
【Cremonson】評論
第三十條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 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 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April】評論
第30條已刪除,可依郵政法第29條作答。*郵政法第29條第2項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李逍遙】評論
◎下列何者係由收件人行使寄件人向中華郵政公司之求償權? (D)以上皆是。♨(不包括:全部✕、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