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 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上面D的選項應由父行使之是尚未修法前的法條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D---第1089條(裁判未成年子女權義之行使及變更)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Kim Kuo】評論
D選項可參見J365喔~
【Cremonson】評論
第1089. 裁判未成年子女權義之行使及變更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