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甲無法律上原因由乙處取得 A 屋。嗣後甲因 A 屋都市更新計畫而取得更高價的 B 屋,甲並仍居住該屋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返還 A 屋價額
(B)甲應返還 B 屋價額
(C)甲可以主張所得 A 屋利益已不存在
(D)甲應返還 B 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0323
統計:A(1165),B(759),C(641),D(3015),E(0)

用户評論

【用戶】nuova105

【年級】

【評論內容】第 181 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用戶】許武忠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甲的A屋就是從某人搶來或是騙來的把房子還出來或是還錢出來就是了哪會管甲去住哪....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法律條文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效力)---致他人受損,應返還, 沒有致他人受損,還是要返還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第181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本取得A,都市更新後取得B,(A已不存在),應返還Bㄎ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第182條(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範圍)--題意未有知不知,可以不考慮這裡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用戶】如有販賣解答請通知我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從法律上看真的是頭痛,我的理解是A屋是違法取得,那用違法取得的A屋去換B屋,B屋應該屬於無效的交易所以應該要返還B屋。那A屋怎麼辦呢...好險題目沒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