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法律條文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效力)---致他人受損,應返還, 沒有致他人受損,還是要返還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第181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本取得A,都市更新後取得B,(A已不存在),應返還Bㄎ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第182條(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範圍)--題意未有知不知,可以不考慮這裡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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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從法律上看真的是頭痛,我的理解是A屋是違法取得,那用違法取得的A屋去換B屋,B屋應該屬於無效的交易所以應該要返還B屋。那A屋怎麼辦呢...好險題目沒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