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ulevicky_122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未由他人申報扶養,而有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如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配偶於各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如未遺有屬居住者之配偶,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若由他人申報扶養,或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均依各該年度規定之限額扣除。未遺有屬居住者之配偶,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度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