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a】評論
民法§339: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老毛】評論
第 336 條 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C第 338 條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A第 339 條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B第 341 條 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之債務為抵銷。..D
【。。。。】評論
民法真是一對幹話
【陳浩】評論
回樓上 加油 今年一起考上就解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