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海峽兩岸區際刑事司法合作移送逃犯合作模式之基本原則為何?試申述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4081
統計:A(70),B(2790),C(107),D(4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50 年台上字第 65 號、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縮減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50 年台上字第 65 號要  旨: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 ,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但須有向該管司 法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若於犯罪後,僅向被害人或 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 與自首之條件不符。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47 下列人員,於其管轄區域內,何者依法不能取得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的地位? (A)警察替代役男(B)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C)警察(D)憲兵 

【用戶】Joan Hu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244+230條1項3款

【用戶】Don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第 231 條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二、憲兵。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但得不待其命令,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