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宗毅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權利能力指的是在法律上得享受權力負擔義務的資格。行為能力指的是在法律上能基於獨立基於自己的意思,而實際上取得權力或負擔義務的資格。所以限制行為人與禁治產人基本上是有權利能力的,但無行為能力(須法定代理人)另外法人是法律上擬制的人格所以法人也是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甚至它還有責任能力的
【用戶】蔡惠文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自然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6,7(例外保護胎兒))法人:始於登記終於清算終結(民法30,40)---「設立中」的法人尚無權利能力只是範圍上如自然人專屬(身分法:收養,繼承...)法人就沒有(民法26) p.s如有誤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