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ke_tea8】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 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pin】評論
罰鍰是秩序罰,怠金是執行罰
【snoopy75smb】評論
怠金一怠台(5筆畫,5千元),台口(3筆畫,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