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第 26- 2 條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收容之原因消滅時,少年法院應將命收容之裁定撤銷之。事件經抗告者,抗告法院之收容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之日起算。事件經發回者,其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應更新計算。裁定後送交前之收容期間,算入原審法院之收容期間。少年觀護所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用戶】文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2條,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故最長收容時間不得逾三月,建議答案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