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的期間,調查或審理中,不可以超過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1190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第 26- 2 條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收容之原因消滅時,少年法院應將命收容之裁定撤銷之。事件經抗告者,抗告法院之收容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之日起算。事件經發回者,其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應更新計算。裁定後送交前之收容期間,算入原審法院之收容期間。少年觀護所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用戶】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2條,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故最長收容時間不得逾三月,建議答案修改為(C)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用戶】侯納豆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觀察3個月收容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