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瑄瑄】評論
有關法律施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C(A)法律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O,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B)法律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O,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C)法律的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七日起失效->X,第三日/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D)法律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O,發部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大法官釋字第161號按法規明定自公佈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其所謂「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之文義,係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此項生效日期之計算,既為中央法規標準法所明定,自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