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布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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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二十二條 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第二十三條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