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下列對於兒童及少年收養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
(B)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
(C)未滿7歲之兒童及少年被收養時,兒童及少年之意願應受尊重
(D)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0368
統計:A(1),B(16),C(381),D(109),E(0)

用户評論

【用戶】偽課員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B)第17條  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用戶】朱中正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

【用戶】偽課員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B)第17條  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用戶】朱中正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

【用戶】偽課員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B)第17條  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用戶】朱中正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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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B)第17條  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用戶】朱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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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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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B)第17條  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用戶】朱中正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