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wn 108】評論
第 22 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茶茶】評論
(A) 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
【m】評論
(A)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
【nickname No】評論
郵政法第 22 條:郵件無法投遞,首先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才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