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g】評論
臺北市學齡前兒童發展檢核表:2歲(1........
【成為教室的主人】評論
47 () 有關我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的★★,...
【菜鳥】評論
(A) 依法政府應建立12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D) 兒童發展篩檢、評估與醫療等服務,悉數由衛生主管機關規劃統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1 條
【我一定會上榜】評論
法規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第 31 條1、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2、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3、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第32條1、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