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為台北市捷運局站務員,乙為工友,甲利用晚上值班時間將所收悠遊卡儲值金額交由乙帶回家中保管並伺機均分花用。請問刑法修正公務員之定義後,甲、乙之行為成立何罪?
(A)甲、乙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甲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B)依刑法第31條第2項,甲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公務侵占罪,乙成立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
(C)甲成立刑法第131條圖利罪,乙無罪
(D)甲成立刑法第131條圖利罪,乙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359
統計:A(22),B(174),C(3),D(6),E(0)

用户評論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這題答案是錯誤的正解:依31條1項,甲、乙成立刑法第第336條第2項公務侵占罪及28條

windy10633】評論

336有雙重身分要件(因身分成立的罪,因身分刑有重輕)甲:因身分刑有重輕(336),乙科以通常之刑(335)答案沒有錯啊.....

林宗佑】評論

通說是對,但對實務而言是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