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萊恩】評論
名 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有關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阿部6653】評論
23 條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 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