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此規定與下列何種法律原則有關?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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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蟾宮折桂】評論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非必要,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比例原則

cid457000】評論

(A)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之手段與目的能夠達成、手段必要卻侵害最小、「殺雞焉用牛刀」「禁止大砲打 小鳥」(B)平等原則(C)明確性原則-(D)信賴保護原則-國家值得你信賴

enemy1067】評論

比例原則一、適當性(合目的性):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衡平性(狹義比例性):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小太陽】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

再拼一次國營!】評論

比例原則:適當性:方法助於目的必要性:損害最少的方法衡量性:焉用大砲打小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