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住高雄之小民向住台中之小玲借了60萬元,疏未立下書面借據,後因小玲急需用錢,遂向小民追討,小民置之不理。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忘了立下書面借據,所以無效,小民不用還錢
(B)過了20年後,小玲再向小民要錢,小民仍不得拒絕
(C)若小玲想提告,依法應在台中地方法院就近請求
(D)若小民遲不還錢,小玲還可以主張利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9593
統計:A(283),B(130),C(551),D(2601),E(0)

用户評論

【用戶】Yiju Chen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D)民法第233條:「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用戶】Aries Yeh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A)「消費借貸」不屬「要式契約」供參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60422/839691/

【用戶】momou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都不還錢了,還要得到利息?

【用戶】薛江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D選項 其實在生活中常遇到吧!蠻多借錢賴皮不還的,寧願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