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70496】評論
直接審理主義者,乃由法院親自聽取當事人之辯論或證人之證言、親眼觀察證據物件。易言之,直接審理主義係指,為本案判決之法官必須親自聽取辯論、調查證據,根據聽取當事人辯論與調查證據所得之心證為判決,以發現真實。反之,間接審理主義乃係將他人審理所得之結果作為法院裁判之基礎。
【彭凱文(錄取107年初考一】評論
回樓上:民事訴訟法§221第1項: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C)之內容即為民事訴訟法§221第1項之內容,為「言詞審理主義」之規定。因此是不能選的(題目要你選的是直接審理主義)。其餘言詞審理主義之相關條文尚包括: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192)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193)(以上摘自趙芸《民事訴訟法大意─完全攻略》)
【Foxconner】評論
請問樓上的學長,那選項D是什麼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