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616161】評論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第三條(A)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B)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C)但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D)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
【今年必上】評論
第 3 條 n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n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但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n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n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n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