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wendolyn】評論
A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B訴願法第15條第1項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C 訴願法第14條第3項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D 訴願法第17條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Jane】評論
C:訴願法第57條,表示不服者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