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依照現行相關法令規定,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該採取下列何種處理方式?
(A)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B)加註意見後送請上級機關核定
(C)逕予變更
(D)交主管人員重新評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4859
統計:A(178),B(27),C(3),D(17),E(0)

用户評論

annie】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9條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有關人員,指受考人、受考人之主管,及其他與該考績案有關之公務人員。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陳述及申辯,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並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