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事故車輛之車上痕跡、行車資料紀錄設備或其他機件等證據資料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半年
(D)一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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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112年郵遞業務我要上榜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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