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璇】評論
(A)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B)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C)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看完整詳解
【罐頭】評論
(C)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而非直轄市地政機關
【黃珞雅】評論
第 73-1 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頭痛的M】評論
土地辦理繼承登記重點整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系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繼承,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系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逾期聲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緩,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預期仍未聲請登記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