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芳逸】評論
第33條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工程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第9-1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其押標金得予減收一定金額或比率。其減收額度以不逾押標金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