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sper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514-7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終止契約是對未來無效解除契約是自始無效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54.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之價值或約定之品質時,旅客得主張之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A)得請求減少費用 (B)得終止契約,但不得請求送回原出發地 (C)得請求損害賠償 (D)得直接請求改善,無須定相當期限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旅遊營業人所提供之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之價值或約定之品質時,旅客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瑕疵改善 (B)解除契約 ---因為第514條之7(C)減少費用 (D)損害賠償 第514條之7(旅遊營業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1)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2)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3)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以下純參考第514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