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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回覆樓上的討論:公司法似乎很少直接提及"非公開發行",反而比較常在法條第一項寫明一般性的規定後,在第二項或第三項另外提及"公開發行"公司的規定,所以很難找到法條對照這一題的選項。這題要看公司法第172條。非公開發行:股東會20日前通知(無記名30日前公告)臨時會10日前通知(無記名15日前公告)公開發行:股東會30日前通知(無記名45日前公告)臨時會15日前通知(無記名30日前公告)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