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B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作成下列股東會決議時,何者為決議無效或得撤銷之情況?
(A)股東會決議修正公司章程,將董事報酬全權交由董事會訂定
(B)以臨時動議提出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C)監察人於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D)以臨時動議提出解任董事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9646
統計:A(64),B(67),C(47),D(48),E(0)

用户評論

【用戶】大家加油~~~集氣~~~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回覆樓上的討論:公司法似乎很少直接提及"非公開發行",反而比較常在法條第一項寫明一般性的規定後,在第二項或第三項另外提及"公開發行"公司的規定,所以很難找到法條對照這一題的選項。這題要看公司法第172條。非公開發行:股東會20日前通知(無記名30日前公告)臨時會10日前通知(無記名15日前公告)公開發行:股東會30日前通知(無記名45日前公告)臨時會15日前通知(無記名30日前公告)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用戶】shien y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D選項錯在哪,也是解任董事啊

【用戶】。。。。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誰可以abcd舉例子。拜託 公司法真的很賭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