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彥伯】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34條: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 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 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 ,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 ,依下列規定:
【向前衝!!!】評論
請問這在哪一條??
【Ming Wang】評論
跟第二題完全一樣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