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依據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經由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 行政法院取得原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事件之審判權者,係國家賠償訴訟
(B)財產上給 付非屬國家賠償事件者,不限於公法上財產給付,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合併提起
(C)如依訴訟之法律關係,原告與其所請求撤銷或變更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第三人)利害 關係相反,該第三人因該行政處分而取得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成為裁判對象,該行政處分 經判決撤銷或變更者,對該第三人亦有效力,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撤銷或變更判決而消滅 或變更。為保障該第三人之訴訟防禦權,以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行政法院應依職權命該第三 人獨立參加訴訟
(D)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係以依其所主張之事實,法令上有賦予請求主管機 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經向主管機關申請遭駁回為其要件。 如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遭駁回之事件,法令上並未賦予第三人有為其申請之公法上請求權, 第三人即不可能因主管機關之駁回該項申請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之情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13433
統計:A(36),B(63),C(18),D(46),E(0)
用户評論
【用戶】c8c80704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裁判字號:102 年度裁 字第 1832 號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事件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要旨:經由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行政法院取得原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事件之審判權者,係國家賠償訴訟。至財產上給付非屬國家賠償事件者,仍應限於公法上財產給付,始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合併提起。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
【用戶】。。。。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槓 這種不是國考題目可以刪除嗎 選項那麼長 不要害考生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