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el(106高考一般行】評論
禁治產這個名詞已經從民法中消失了,C選項應該改為監護。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A)死亡宣告 (B)破產宣告 (C)禁治產宣告 (D)除權判決修改成為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A)死亡宣告 (B)破產宣告 (C)監護 (D)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