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
(A)死亡宣告
(B)破產宣告
(C)監護  
(D)除權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0465
統計:A(7),B(1),C(222),D(10),E(0)

用户評論

Zeel(106高考一般行】評論

禁治產這個名詞已經從民法中消失了,C選項應該改為監護。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A)死亡宣告 (B)破產宣告 (C)禁治產宣告 (D)除權判決修改成為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A)死亡宣告 (B)破產宣告 (C)監護  (D)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