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營造公司於民國(下同)90 年間自乙承包大樓興建工程,而將鷹架搭設工程交由丙工程公司承包。90 年 10 月 1 日因丙違背建築技術規則鷹架倒塌,致墜落物損害置放於鄰地丁所有之轎車。丁同時向甲、乙、丙請求賠償,乙主張自己為業主拒絕賠償,丙主張自己係在甲監督下施工並無違法情事,也拒絕丁賠償之請求。經查甲對損害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但甲因擔心遭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於 90 年 10 月 15日與丁成立和解,同意賠償新臺幣 100 萬元。之後,丙重新搭設鷹架,91 年 12 月1 日因甲使用鷹架之工程完成,丙拆除鷹架,工作結束。同日,丙向甲請求支付工程款 50 萬元,甲主張丙應償還其給付於丁之賠償金 100 萬元,遂拒絕支付工程款50 萬元。試問:
【題組】⑴何人應依何種法律關係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80037
統計:A(5842),B(92),C(24),D(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

用户評論

【用戶】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一、公訴,係檢察官代表國家所提起之訴訟,即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二、自訴,係指有行為能力之犯罪被害人所提起之刑事訴訟。犯罪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惟無論犯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起自訴,均須委任律師行之。

【用戶】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一、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二、告發,係謂犯罪之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者。告發須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與告訴相同,但是告訴只有犯罪被害人才有權提出,而告發則不限於犯罪被害人,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這是兩者不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