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 Jeffrey】評論
應注意,能注意,但確信其不會發生仍發生者,以過失論。
【謝鋼彈】評論
狗在法律上認定是物品
【手兒】評論
第 14 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anny】評論
刑法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