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 Weng】評論
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jiungda】評論
舉例:之前王永慶的私生子女羅氏兄妹可以要求遺產?他們不也是等王董逝後才撤銷收養?
【布蕾】評論
民法 第1083條: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松岡洋子】評論
啊!!沒想清楚!!都已不是親生子女關係了,嗚~~Tx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