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民法第 759 條(物權的宣示登記)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裁判字號: 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裁判案由: 執行異議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要旨: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固為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所明定。惟此之所謂判決,係僅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惟形成判決(例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 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要特別注意的是,此處的<法院之判決指的是「形成判決」,不包括給付判決及確認判決(43 台上1016)。
【幫按讚】評論
不用登記,即可取得不動產物權→徵強繼形=增強記性(徵收、強執、繼承、法院形成判決):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不用登記就取得所有權,但要登記才能處分例如→不包括給付判決(給付判決沒有登記就無法取得所有權)
【derek801204】評論
取得不動產物權,經登記,生效力:法院之 形成判決 公用徵收 強制執行 繼承給付跟確認判決不是經登記,不生效力 =因為根本沒有效力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因下列原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何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A)法院之給付判決(B)公用徵收(C)強制執行(D)繼承--------------------------------------------第 759 條 (宣示登記—登記處分要件主義)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非因法律行為取得物權之時點:1.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民法第1148條第1項)。2.因強制執行取得:拍定人領取權利移轉證書時(強制執行法第98條)。3.因徵收取得:補償金發放完竣時(土地法第235條)。4.因法院判決取得:判決確定時(此為形成判決,43台上1016、65台上1797)。 口訣:非法行,繼強徵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