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曉蓉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105 條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第 106 條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表示,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評議不公開」,判決的評議,於判決確定前不公開;一百零六條則規定,評議時法官意見應記載在評議簿,對於判決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當事人、律師,可在判決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目的在於保護法官,避免當事人有不當期待與聯想。
【用戶】土豆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105 條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第 106 條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 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