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unnyhouselov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汽車運輸業與同業或其他運輸業辦理聯運或聯營時,應檢具左列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變更時亦同。 一、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二、聯運或聯營之路線或區域及業務範圍。 三、運費計付方式。 四、聯運或聯營契約副本。 五、有關路線或區域圖。前項規定如同屬汽車運輸業時,應聯合申請之。 汽車運輸業如需在同一路線或同一區域共同經營時,應由當事人開具左列事項,檢具共同經營契約副本,會報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期滿仍須繼續或中途停止時,亦同。一、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二、共同經營之事由及期間。三、共同經營之業務範圍及方法。四、經營收入及經費分攤之計算方法。五、股東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副本